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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提交审议 微商监管亟待规范
2017-01-17 17:04:06   来源:中国经营报

  2016年12月19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由商务部牵头组织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并于2016年12月25日向社会公布后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但是在此轮电商法草案中,并未对微商进行界定。

  电商法草案起草人员、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透露,电商法草案推出后的下一步可能就围绕微商、网约服务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

  不知道从何时开始,原本单纯的社交平台逐渐被各种商品、海外代购所充斥。在微商快速发展、手机里“人人皆商”的情况下,货品质量参差不齐、维权难度大、“宰熟”等乱象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但随着微盟、有赞、点点客等移动电商平台的出现,使得市场原有的混乱局面得到一定改善。

  多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微商的监管可能不会出台更详细的政策,行业自律很重要,若市场发展过于迅猛并且失控,相关部门可能会通过严苛的法规进行约束和监管。

  微商监管悬而未决

  目前,通俗意义上理解的微商是指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平台从事电商交易行为的经营主体。

  尽管电商法草案对多个领域做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很多空白之处,其中就包括微商方面。中国互联网协会一位不愿具名人士对本报记者谈道:“目前社交电商分散在社交平台,是一个个‘孤岛’,没有身份证明,连腾讯、微博等各大社交平台都难以监管微商。因此,微商在立法规范上就更有难度。”

  根据电商法草案,其中所指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草案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除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不论是微商还是其他方式,只要符合电子商务的定义,且不属于电商法草案第三条第二款的除外情况,是属于电商法草案调整范围的。而且,在免除工商登记方面,电商法草案中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范围上来讲微信、QQ、微博里面的商家以及微信朋友圈里面的商家都属于微商,但目前对微商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向本报记者表示。不仅如此,对于微商的相关细则,在电商法草案中也并未体现。据骞芳莉透露:“未来在电子商务法施行一段时间以后,可能会进一步地做修订,下一步可能就围绕微商、网约服务出台相关的配套法规。”

  为何不在此时就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此,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制定法律的确存在相对滞后的问题,电商法草案启动时间是三年前,那时微商还没有发展的如此迅猛火热,因此当时未考虑到微商。

  亟待监管规范

  众所周知,微商由于开店成本低,已成为越来越多创业者的首选。但是,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上的微商,由于没有系统的监督、监管规定,导致消费者在微商购物中如果遭遇消费问题,维权较难;另一方面,商家遇到不给钱的消费者,也无法通过强制手段进行交易。

  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交关系与买卖关系天然存在很大差异,并不能很好融合。在社交软件中,微商因混杂在社交行为中无法区分,天然存在管理难题。

  据易观国际统计,2014年微商市场规模超1800亿元,这是微商发展不到两年的结果。2016年微商从业者达到近3000万人,微商品牌销售额达到5000亿元。据来自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和《2016-2020中国微商行业全景调研与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数据预测显示,2017年预计会释放出8600亿元市场,并保持70%以上的增速。

  微商市场的虚假宣传、销售问题产品、退货退款难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消协组织2015年受理的远程购物的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

  消费者李刖在与微商交易时便遇到退款退货难的问题。李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其曾在朋友介绍的微商中买了一款减肥药,称无食欲低、心跳快、失眠等副作用,一瓶价格为1000元。李刖购买了两瓶,但使用后发现产品副作用严重,向该微商表明退货退款的想法后,仅被告知产品邮回的地址。李刖将产品邮回后发现,拨打该微商电话无人接听,微信也无人回复。因投诉无门,退款一事便不了了之。

  除了消费者维权难外,微商也经常与消费者产生钱财纠纷。微商王莲(化名)在微信做日本本土化妆品代购,她便经常遇到拖延交款、甚至不交款的用户。“遇到这样的人我只能频繁地催款,如果对方不想给我,我也没有办法。”王莲无奈地说道。

  阿拉木斯认为,微商行业需要自律。因为一旦出现监管失衡的情况,微商也有可能遭到相关部门的禁止。未来微商的配套法规,或许也将承袭电商法草案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规定,比如对自然人经营者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微商难成平台发展重点

  微商由于生长过快而无序,导致假货和三无产品较多,加之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其理念曾一度被冠上“杀熟”的帽子,导致整个微商生态发展受限。之后,微商逐渐走向战国时期,随着微盟、有赞、点点客等移动电商平台的出现,使得市场原有的混乱局面得到一定改善。但唐欣认为,由于微商存在天然的管理难题,不会成为腾讯的重点发展领域。

  2016年初,微信发布提现收费的消息,要求超过累计1000元提现额度后,将按照银行费率收取手续费,每笔最少0.1元。对此不少微商从业者表示将考虑转战其他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6年7月份,微信又做出了封杀微商分销平台的举动,称若发现利用微信关系链进行微信支付高额返现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永久封号,并有权利拒绝再向该运营主体提供服务。

  对于微商的乱象,腾讯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上述中国互联网协会不愿具名人士认为,平台虽然技术先进,但在监管上也很难跟上脚步,“就像有速度可以达到200迈的汽车,驾驶员的技术只能开到150迈的速度,如果硬要开到200迈,很容易出事。”上述人士认为,平台应该量力而行,有多大力量做多大事情。

  腾讯相关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微信一直以来提供的都是连接服务的能力,大众所常见的所谓售卖行为和交易事实上并不是在微信台上完成的,而是各个应用借助微信的连接能力实现的扩展,每个账号都是独立的个体。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用户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微信使用方法,但前提是合法、合规;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微信用户协议的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微信会联合权益人进行坚决打击。用户如果在使用微信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微信各处的举报入口进行举报。

  此外,微信反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微信平台出现,并通过后台风控体系持续优化,不断加强审计风控能力,也会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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