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是5月29日公布《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7个条文,全面升级打击网络传销、加重处罚力度、引入信用惩戒……这些变化,每个人都值得关注。新旧《禁止传销条例》对比,主要变化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更新
旧版(2005年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为“为了防止欺诈”,修订稿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防范和惩治传销” ,从侧重事后惩治转向防范与惩治并重。此外,旧版保护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订稿第一条将其扩展为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与《民法典》的民事主体分类保持一致。修订稿第三条将适用范围明确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传销行为”,表述更为准确。
二、新增网络传销专门内容
这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亮点。旧版对网络传销没有单独规定,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首次明确网络传销定义: “网络传销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上述行为。”
此外,还新增了多项条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网络传销监测职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认定为用于传销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网络账号等,通报网信、通信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依法调取证据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涉传支持、帮助活动履行合理注意义务,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三、部门职责与综合治理机制强化
旧版相关条款对政府职责规定较为笼统,配合部门较少。修订稿第四条第一款新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惩治传销工作负总责” ,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第六条将网信、通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增列为打击传销相关部门,扩大了综合治理范围。第十四条将“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
四、新增资金监测与信用惩戒措施
旧版对资金监控和信用惩戒均无规定。修订稿新增以下重要制度:
· 资金监测(第十五条):规定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嫌传销资金的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 信用惩戒(第三十三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3年内不得在任何经营主体中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构建失信惩戒机制。
五、法律责任大幅加重
· 组织策划传销罚款大幅提高:旧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改为以违法所得倍数处罚为主——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旧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改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参加传销罚款上限提高:旧版第二十四条规定处2000元以下罚款,修订稿第二十六条改为5000元以下罚款;一年内因参加传销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加重:旧版第二十六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修订稿第二十八条改为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新增不配合调查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与被调查传销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不及时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新增传销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传销行为的,除处罚单位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实现“处罚到人”。
· 新增主观过错免责条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过程中能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及时停止并纠正。
六、监管执法措施完善
· 查封、扣押期限延长:旧版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可延长15日;修订稿第二十条将首次延长期限延长至30日,并新增省级批准可再次延长45日的情形,总期限最长可达105日。
· 查询账户、冻结资金审批程序细化:修订稿第十七条明确查询账户和申请冻结资金需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防止强制措施滥用。
· 新增原则性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查处行为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删除旧版中已被上述法律涵盖的重复性条款。
关于章节结构:旧版《禁止传销条例》共5章30条,修订稿共5章37条,增加了7个条文。章节名称亦有调整,旧版第三章为“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四章为“法律责任”,修订稿调整后结构更加清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公布的仍是 《修订征求意见稿》 ,并非最终生效版本。社会各界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意见建议。最终文本以国务院正式发布的条例为准。
但毫无疑问,这次修订释放了一个清晰信号:国家打击传销的决心坚定不移,尤其是对网络传销、职业化传销团队,将实行“全链条、多维度、高压态”的综合治理。
对于从业人员,有三点提醒:
1. 警惕“拉人头、多层返利”的任何项目,无论包装成电商、社交零售还是虚拟货币。
2. 不要出借身份证、银行账户给他人做“团队计酬”,可能被认定为提供便利。
3. 发现传销线索,积极举报(条例第八条明确举报有奖)。
参考资料:《禁止传销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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