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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
2017-08-12 10:24:25   来源:检察日报

  大学生李文星在天津市静海区遭遇传销骗局不幸身亡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天津警方积极应对,开展集中行动,打击整治“蝶贝蕾”等传销组织。

  “‘蝶贝蕾’传销的洗脑课程,我现在都可以倒背如流。”近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资深反传销人士叶飘零,言谈间,他显得十分平静。叶飘零曾经在“蝶贝蕾”传销组织待过几年,还做到了一定级别。他退出传销组织后,2005年与几名志同道合的志愿者成立了反传销同盟,致力于解救陷入传销的受害者。截至目前,已经解救上万名受害者。

  近年来,国家对传销活动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何还屡禁不止,甚至愈发猖獗?该如何治理传销?

  入罪门槛高导致“立案难”

  在叶飘零看来,传销活动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案难。“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对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进行追诉。对于30人以下的,公安机关就不能立案了。”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刑法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只有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该罪的定罪标准,则规定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早在2013年,央视记者曾经到传销组织卧底,并与当地警方配合进行抓捕行动。结果,由于该窝点一共只有29人,最终警方不得不将他们全部释放。

  “传销组织手法很多,有人会专门研究法律,对抗能力很强。”叶飘零说。

  一位有着丰富传销案件办理经验的检察官告诉记者:“这几年,他所在的检察院一直注意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但从办理的案件来看,基本都是对一些下游犯罪进行处罚,如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对传销行为本身定罪的很少。”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彬则认为,从立法的角度讲,“30人”和“3级”的规定,是合理的。“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传销组织存在,二是起到组织、领导作用。‘30人’是对‘传销组织’存在的人数认定;‘3级’则是对在传销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结构认定。”

  “即使抓到组织、领导者,但将积极参与传销活动者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只对其进行简单的说服教育,这只是治标不治本。”叶飘零说,即使打掉一个组织者,很快会产生另一个组织者,而传销组织根本不会解散。

  “之所以不对其他参加者进行刑法处罚,是考虑到很多参加者本身也是受害者。但是如果他们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袁彬说,从立法角度,可以考虑将多次参加传销的人员,纳入打击范围。

  执法衔接不畅是问题关键

  “除了入罪门槛之外,执法力度不够也是原因之一。”叶飘零说,“目前法律规定,对传销组织的执法是以工商机关为主。而工商机关执法力度远远不够,他们没有权力进入私人住宅强制执法;如果人被限制自由,也没有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定位。而且,从老百姓的常识来讲,根本想不到工商机关有这个职能。即使受害,也不知道该去找工商机关。”

  记者了解到,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传销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条例规定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在打击传销行为中,工商机关是必要的执法机关。”袁彬解释说,传销行为不仅涉及刑事犯罪,也会涉及行政处罚,这时就需要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例如,《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传销行为。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该行为不按照犯罪处理,那么,该行为就应当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畴。

  “另外,法律并未将工商机关先行介入规定为强制的前置程序。遇到传销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先行介入。”袁彬说,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对此专门进行了解释。

  “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执法机关谁主谁次,而在于两者如何有效衔接。接下来,我们应当思考如何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这才是解开打击传销难题的关键。”袁彬表示。

  叶飘零建议,可以将民间力量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补充,起到宣传、反洗脑等重要作用。例如,民间组织与执法机关加强联动配合,将其获取的线索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或者执法机关端掉的传销窝点,民间组织可以对参与人员进行劝说挽救。

  宣传难以跟上传销“变种”步伐

  “传销活动愈发猖獗,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反传销宣传不到位。”叶飘零说,目前,媒体经常报道传销案件,大都是由于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传销个案。现在很多传销已经非常“人性化”,根本不会限制人身自由与通讯。“有些受害者甚至会受此误导。误入传销组织时,看到既没有没收手机,也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就想当然地以为这不是传销,下意识地就放松了警惕。”

  近年来,形形色色的“新式”传销可谓花样百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很多传销打着“微商”“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甚至演变出金融传销、旅游传销等,让人防不胜防。

  “正因为这样,实践中,对传销的认定越来越难,而群众就更难以辨识了。”袁彬说。

  “可以通过受害人讲述其亲身经历的方式,增强揭露新型传销的针对性。”叶飘零建议,在传销活动的重灾区,还可以利用居委会和物业的力量,挨家挨户进行宣传,将反传销宣传日常化。政府还可以设置举报奖励,提高大家举报的积极性。

  “传销如此猖獗,根本上还是因为很多人抱有一夜暴富的侥幸心理。所以,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引导公众树立合法致富、勤劳致富的观念。另一方面,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传销的危害,增强对传销行为的辨识能力。”袁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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