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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与别人撞车?天狮状告商标委,“抢回”盛世创元商标!
2018-12-07 14:17:20   来源:新浪潮

  新浪潮记者在搜索“盛世创元”时,看到这样一段介绍:“作为李金元董事长教育梦想实现的载体之一,盛世创元教育培训平台是未来天狮着力打造的的多网之一,盛世创元将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大健康领域教育+的联盟,+天元大学,+全球优势教育资源,建立全球教育联盟。”换言之,盛世创元教育公司作为天狮一体多翼战略当中的一部分,被赋予了极大的期望。

  

 

  而近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狮)就因盛世创元的商标问题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而结果?天狮告赢了!

  打架的“盛世创元”与“盛世魁元”

  记者了解到,近日,天狮作为原告,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9804号关于第21897121号“盛世创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于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1月30日已审理终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实际上就是天狮所用的“盛世创元”与内蒙古盛世魁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盛世魁元”商标撞车了。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天狮的商标认定申请,天狮不服商评委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书认定:天狮公司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与第6225410号“盛世魁元”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天狮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随后,原告天狮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称:一、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实际使用引证商标,已构成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故天狮公司已经对引证商标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目前该引证商标已经处于撤销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障碍。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可以作出区分,不会混淆误认。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天狮集团早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经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天狮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盛世创元大中华区专属培训、盛世创元大中华区健康事业说明会)

  据悉,申请商标系第21897121号“盛世创元”商标,于2016年11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8类“专用化妆包;包;旅行用具(皮件);钱包(钱夹);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购物袋;手提包”商品上,商标申请人为天狮公司。

  引证商标系第6225410号“盛世魁元”商标,于2007年8月1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猎物袋(打猎运动用);卡片盒(皮夹子);背包;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旅行袋;支票夹(皮革制);伞;皮鞭;马鞍”商品上,商标申请人为内蒙古盛世魁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10日,商标局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天狮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商标复审申请阶段,天狮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微信公众号图片、体脂管理师职业能力培训照片等证据。

  2018年3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诉讼中,天狮公司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用以证明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应当撤销本案被诉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

  撤销商标评审委员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由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宜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在上述事实发生变化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作出认定。

  综上,该院对被诉决定依法予以撤销。最终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9804号关于第21897121号“盛世创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二、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天狮集团有限公司就第21897121号“盛世创元”商标所提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势在必得的商标申请

  新浪潮了解到,盛世创元在天狮22周年庆典大会上,面向全球进行推广。

  记者在“天眼查”上发现,盛世创元由天狮集团董事长李金元出资成立,并占股99%。法定代表人为李悦绮。而在其它相关报道中,新浪潮记者了解到,李悦绮为李金元之女。

  

 

  

 

  (李悦绮)

  近年来,天狮集团寄望于以“三网合一、多网互动、一体多翼”为核心,实现第三次事业腾飞。而盛世创元教育网则是“三网合一、多网互动”中的重要环节,“教育网将为客户链接世界多元文化,与世界和时代共同成长”。

  天狮在宣传中给盛世创元的定位也让我们明白,为何天狮一定要打赢这场官司。“盛世创元立志为天狮家人们打造最精品的教育培训课程,为广大经销商提供精品课程,‘知行合一 止于至善’,作为李金元董事长教育梦想实现的载体之一,盛世创元教育培训平台是未来天狮着力打造的的多网之一,盛世创元将打造线上、线下结合的大健康领域教育+的联盟,+天元大学,+全球优势教育资源,建立全球教育联盟。”

  此外,正如判决书中天狮的申辩所说,“天狮集团早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经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天狮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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